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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钢结构 板柱钢结构最适宜高度
信息来源:长沙钢结构   发布时间:2012-10-25   浏览:

板柱钢结构是一种经常被采用的结构体系,它具有不少优点,如施工支模及绑扎钢筋较简单,结构本身高度较小,可以减少建筑物的层高,从而降低建筑物的造价等等,但由于此种结构在遭受较强地震作用时,其板柱钢节点的抗震性能不如有梁的梁柱节点,此外,地震作用产生的不平衡弯矩要由板柱钢节点传递,它在柱周边将产生较大的附加应力,当剪应力很大而又缺乏有效的抗剪措施时,有可能发生冲切破坏,甚至导致结构的连续破坏。因此,新的抗震规范对于板柱钢-抗震墙结构的适用高度,作了较严格的规定。但是,实际工程中,对于板柱钢结构还是有大量要求的,本文目的,是想提供一些措施,使板柱钢结构可以建筑得更高一些,以满足实际需求。 

由于板柱钢结构(无抗震墙者)抗震性能较差,北京市建筑设计院1992年出版的《结构专业技术措施》中规定,在抗震设防烈度为6度的地区,层数不能超过四层,房屋总高不能超过16m,7度区为三层及12m,8度区为二层及8m。(以上指未设抗震墙的板柱钢结构) 

新的抗震规范GB50011-2001对于板柱钢结构作了比较严格的规定,例如,对于适用最大高度,6、7、8度区分别为40,35,30米;抗震墙应能承担全部地震作用,板柱钢部分能额外承担全部地震作用的20%;沿两个主轴方向通过柱截面的板底连续钢筋,有数量的要求(抗震规范6.6.9式)等等。 

在抗震规范表6.1.1,现浇钢筋混凝土房屋适用的最大高度中,有板柱钢-抗震墙结构,但是没有不设抗震墙的板柱钢结构,它的意思是,不推荐采用不设抗震墙的板柱钢结构。 

此外,目前有一种说法:抗震规范对于各种结构体系的房屋,都有一个“限制高度”,这是一个误解。的确,包括过去的抗震规范都提出了“适用的最大高度”,但这并不是“限制高度”,它的意思是,在使用该规范进行设计,并遵守规范的计算、构造等一系列要求,各种体系在各设防烈度时,该规范的适用范围,是多少高度。例如,在8度区,框架-抗震墙按该规范设计时,适用到100m高度。如果建筑物高度需要高于100m,就需采取比规范内容更严格的措施(包括计算与构造),并经过规定的审查,只要符合要求,是可以超过抗震规范表6.1.1中的高度的。总之,并无“限高”的说法。如果限制高度,只许建多少米,岂不是限制了科技的进步? 

新抗震规范对于板柱钢-抗震墙的适用高度,规定得较低,这对于一般的高层建筑,是远远不够用的。是否可以建得更高一些,可以根据从震害分析着手:

美国阿拉斯加四季公寓的倒塌,往往被认为是板柱钢-抗震墙性能不好的一个例证。但从林同炎事务所的分析报告来看,该工程的设计按100%地震力由核心筒来承担,在承载力方面也是足够的,只因施工单位在钢筋接头上未按规定施工,才造成严重破坏。

阿尔及利亚的倒塌事故,是由于该工程为纯板柱钢结构(楼板为双向密勒,无梁),层高较高,跨度也较大。此种结构不能抵抗地震是不足为奇的,也不提倡此类结构。

 1985年墨西哥地震,板柱钢结构遭受破坏,主要由于板柱钢节点抗冲切能力不足,如果按我国新的抗震规范的要求去设计,再在冲切方法上作改进,并加强抗震墙的构造,这类破坏是可以避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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