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条 钢结构按承载能力极限状态计算和按正常使用极限状态验算时,应按国家现行有关标准规定的作用(荷载)对钢结构的整体进行作用(荷载)效应分析;必要时,尚应对钢结构中受力状况特殊的部分进行更详细的钢结构分析。
第2条 当钢结构在施工和使用期的不同阶段有多种受力状况时,应分别进行钢结构分析,并确定其最不利的作用效应组合。
钢结构可能遭遇火灾、爆炸、撞击等偶然作用时,尚应按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要求进行相应的钢结构分析。
第3条 钢结构分析所需的各种几何尺寸,以及所采用的计算图形、边界条件、作用的取值与组合、材料性能的计算指标、初始应力和变形状况等,应符合钢结构的实际工作状况,并应具有相应的构造保证措施。钢结构分析中所采用的各种简化和近似假定,应有理论或试验的依据,或经工程实践验证。计算结果的准确程度应符合工程设计的要求。
第4条 钢结构分析应符合下列要求:
1应满足力学平衡条件;
2应在不同程度上符合变形协调条件,包括节点和边界的约束条件;
3应采用合理的材料或构件单元的本构关系。
第5条 钢结构分析时,宜根据钢结构类型、构件布置、材料性能和受力特点等选择下列方法:
-线弹性分析方法;
--考虑塑性内力重分布的分析方法;
--塑性极限分析方法;
--非线性分析方法;
--试验分析方法。
第6条 钢结构分析所采用的电算程序应经考核和验证,其技术条件应符合本规范和有关标准的要求。
对电算结果,应经判断和校核;在确认其合理有效后,方可用于工程设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