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所有钢构件及预制混凝土构件的制作、安装、检查和验收均应按国家的现行规范和标准执行,所使用的计量工具和仪器应符合国家统一标准,并按规定定期进行检查。
(2)对设计上有沉降观测要求的厂房,在安装过程中应按规定进行沉降观测并作好记录。
(3)已安装的结构件(如钢柱和混凝土柱),在检测调整时,应考虑外界环境影响(如风力、温差和日照)出现的自然变形。吊车梁和轨道的调整应在主要构件固定后进行。
(4)厂房柱的安装校正资料决不能作为竣工资料提交。因单根柱的柱脚部接近于铰接状态,摇摆性大,初步校正工作较易进行,但是后续工序,如柱间支撑安装、吊车梁安装、托架梁或柱头水平系杆的安装等都会对柱的纵向垂直度产生影响,必须逐次消除误差,以防止误差积累.待屋面结构吊装完毕后再行检测的资料,方可作为竣工交接资料。
(5)钢柱脚下面的支承构造,应符合设计要求。浦要填垫钢板时,每迭不得多于三块。柱底二次灌浆时基础表面应打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