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因国内建筑行业的特殊性,某些签订合同的代理人受经济利益促使,同时,业主大多是钢结构行业的门外汉,选购钢结构建设单位时,一般都听代理人员的,业主为了省事,不过问工程有关事务,在一定程度上诱发了钢结构行业拿回扣现象泛滥。
二、业主认知有限。大多数业主缺乏相关的钢结构建筑知识和经验,难以鉴别钢结构材料质量的好坏。在施工过程中,对技术方面知之甚少,而且一部分业主对合同格式、内容的不了解或疏忽,即便签订合同之后,最后吃亏还是自己。另外,一部分业主消费维权的意识不强,遇到钢结构材料、设计、做工的问题后,不懂得与钢结构公司协商,没有采取及时的、行之有效的维权措施。
三、行业自律机制缺失。由于国内钢结构行业市场信用体系的建设正处于初步发展阶段,对市场主体的有效监督和约束机制尚未形成。因此,尽管钢结构行业组建了自身的行业协会,但由于经费紧缺、协会章程不完善等原因使得行业协会难以发挥监督职责。
四、调查取证难。国内有关部门查处商业贿赂等违法行为的执法手段单一,只能从合同格式、协议、账薄等资料进行调查取证。但由于钢结构公司业务人员与业主代理人员之间的回扣交易十分隐蔽,通常不会有相关账册凭证、账本记录等纸质证据,甚至不做会计账,因此工商部门在调查商业贿赂行为时,难以取得有力的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