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多、高层钢结构所用钢材的钢种、钢号、强度设计值、选用原则及所要求保证的机械性能、化学成分限值等以及连接所用的焊接材料、螺栓紧固件等材料的要求,除将钢材的冷弯性能作为基本保证条件外,其他基本上与一般钢结构相同,对原板钢材的强度设计值应按国家的规定执行。
2.需要抗震设防的多、高层建筑钢结构的钢材性能,还应满足以下要求:
1)钢材的屈服强度实测值与抗拉强度实测值之比值不应大于0.85;
2)有明显的屈服台阶,伸长率大于20%,且有保持延性的良好可焊件和合格的冲击韧性 。
3.承重结构处于外露和低温坏境时,其钢材还应考虑耐大气腐蚀和避免低温冷脆的要求。
4.采用焊接连接的梁-柱节点范围内,当节点约束较强,板厚大于50mm,并承受沿板厚方向的拉力作用时,应按现行国家标准的规定,并不得小于该标淮的Z15规定的容许值。也可按国家标准的要求选用相应的钢材。
5.同一结构中,根据构件所处的部位、受力情况的不同可分别选用不同的钢号及强度级别的钢材。
6.多、高层建筑钢结构的组合楼板及组合构件所用的混凝土标号、钢筋及其设计强度,以及轻骨料混凝土材料等,应符合国家现行规范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