钢结构制作依据 (按工序分类)
(1) 主体材料标准 《碳素结构钢》(GB700-88)《低合金结构钢》(GB1591-88)
(2) 辅助材料标准 《碳素焊条》(GB5117-85)《低合金钢焊条》(GB5118-85)《焊接用钢丝》(GB1300-77) 《钢结构用高强度大六角头螺栓型式与尺寸》(GB1228-84)《钢结构用高强度大六角头螺母型式与尺寸》(GB1229-84) 《钢结构用高强度大六角头螺栓、大六角螺母、垫圈技术条件》(GB1231-84)《钢结构用扭剪型高强度螺栓连接件型式与尺寸》(GB3632-83) 《钢结构用扭剪型高强度螺栓连接件技术条件》(GB3633-83)
(3) 加工标准 除焊接外,国内尚无钢结构的加工的专门具体标准,一般可参照《钢结构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中的有关条文。
(4) 焊接标准 《建筑钢结构焊接规程》(JGJ81-91)
(5) 检验标准 《钢熔化焊对接接头射线照相和质量分级》(GB3323)《钢制压力容器对接焊缝超声波探伤》(JB1152)
2. 钢结构制作依据(按工程分类的标准)
(1) 轻钢结构标准 《门式刚架轻型房屋钢结构技术规程》(CECS102:98)《冷弯薄壁型钢结构技术规范》(GBJ18-87)
(2) 网架结构标准 《网架结构设计与施工规程》(JGJ7-91)(3) 塔桅结构标准 《塔桅钢结构施工及验收规程》(CECS80:96)
3. 钢结构加工制作流程
(1) 钢材力学指标:结构用钢的力学指标包括屈服点、抗拉强度、延伸率、低温冲击韧性。这些指标应符合《钢结构设计规范》的要求,但其中低温冲击韧性仅在结构可能处于低温环境下工作时才要检验。钢材力学指标的测定须符合《钢材力学及工艺性能试验取样规定》(GB2975-82)
(2) 钢材化学成分:与钢材的可加工性、韧性、耐久性等有关。其中主要是碳的含量,合金元素的含量及硫、磷等杂质元素的限制含量应符合规范(GB222-84)要求。
(3) 工艺性能:工艺性能主要包括可焊性和加工性能。可焊性与含碳量或碳当量(低合金钢)有关,可用可焊性试验鉴定。加工性能则通过冷弯试验来确定。按(GB232-88)为标准。
(4) 几何尺寸偏差:钢材(钢板、型钢、圆钢、钢管)的外形尺寸与理论尺寸的偏差必须在允许范围内。允许偏差值可参考国家标准GB709-88、GB706-88、GB787-88、GB978-88,GB707-88、GB816-87等。
(5) 钢材外形缺陷:钢材表面不得有气泡、结疤、拉裂、裂纹、褶皱、夹杂和压入的氧化铁皮。这些缺陷必须清除,清除后该处的凹陷深度不得大于钢材厚度负偏差值。另外,当钢材表面有锈蚀、麻点或划痕等缺陷时,其深度不得大于该钢材厚度负偏差值的1/2.
(6) 机械切割:使用机械力(剪切、锯割、磨削)切割,相应的机械有剪板机、锯床、砂轮机等,较适合于厚度在12~16mm以下钢板或型材的直线性切割。
(7) 气割:使用氧-乙炔、丙烷、液化石油气等火焰加热融化金属,并用压缩空气吹去融蚀的金属液,从而使金属割离,适合于曲线切割和多头切割。 )
(8) 等离子切割:利用等离子弧线流实现切割,适用于不锈钢等高熔点材料的切割。
(9) 热成形加工:是指将钢材加热到一定温度后再进行加工。这种方法适于成形、弯曲和矫正在常温下不能做的工件。热加工终止温度不得低于700℃。加热温度在200~300℃时钢材产生蓝脆,严禁锤打和弯曲。含碳量超出低碳钢范围的钢材一般不能进行热加工。
(10)冷成形加工:是在常温下进行的。由于外力超出材料的屈服强度而使材料产生要求的永久变形,或由于外力超出了材料的极限强度而使材料的某些部分按要求与材料脱离。冷加工都有使材料变硬变脆的趋势,因而可通过热处理使钢材恢复正常状态或刨削掉硬化较严重的边缘部分。环境温度低于-16℃时不得冷加工碳素钢。低于-12℃时,不得加工低合金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