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活动房(活动板房)结构中所用受力钢筋及钢材应有出厂合格证复试报告。进口钢筋复试必须有化学成分检验。非受力钢筋应有合格证或机械性能试验报告。预应力筋还应有冷弯与张拉记录及冷拉后的机械性能试验报告。凡用于活动板房工程的钢材,第一次复试不符合标准要求的,应为双倍试件数量。对加工中出现的异常现象,应进行化学成分检验,或依据设计要求进行其他专项检验。
(2)无出厂合格证时,应做机械性能试验和化学成分分析。
(3)活动板房钢材的连接材料和涂料应附有出厂合格证并应进行复试。
(4)凡使用进口钢筋,均应作机械性能试验及化学成分分析,如需焊接,应作焊接性能试验。
(5)出厂合格证采用抄件或影印件时应加盖抄件(注明原件存放单位及钢材批量)或影印件单位章,经手人签字。
(6)试验报告中必须有力学性能、化学成分和使用的结论(合格证中有化学成分时,可以不进行化学成分分析试验)。